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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漳政〔2003〕综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漳州市林权登记发换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漳州市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使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和福建省林业厅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处置权”的原则,把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有机相结合,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林区林农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实施范围和重点
  (一)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的范围。
  1、林权登记发换证的范围除《福建省森林条例》所确定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外,县级行政辖区内的林权均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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