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漳政〔2003〕综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
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1〕1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包括责令受理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决定、终止复议决定、中止复议决定、规范性文件转送审查决定、延期审查决定;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人民政府。
三、启用“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均加盖“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