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于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的有关规定,补建自1996年1月起的个人帐户。其中1996年元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账户,以转移时当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1998年1月1日起的个人帐户,以其相应年度实际转入额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27、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退休前死亡的,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经参保单位核实,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按个人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的本金合计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六、关于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单位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28、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2003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在职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机关社保中心认定,应按上月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其养老金计发基数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的月缴费工资确定。
29、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参保单位首先要对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遗属补助费进行清偿。清偿总金额缴入机关社保中心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由机关社保中心负责发放;养老金调整从清偿的次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具体清偿标准为:
⑴养老金按关、停、撤销、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实际人数,每名离退休人员(不分男女)均清偿至75周岁止。计费办法:以清偿当月每个人的离退休费为基数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当月离退休费×(75-当月岁数)×12。
⑵参保者死亡后丧葬费按现行标准予以核定。
⑶参保者死亡后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闽人发[1998]187号文规定标准予以核定。
⑷遗属定期补助费清偿标准以关、停、撤销、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当月的遗属定期抚恤金基数,按实际供养的年限进行清偿。若无法确定供养年限的可按月抚恤金标准的120倍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