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03年6月30日前,非在编人员已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四、关于提前退休审批和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问题。
18、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养”人员,应以在职同类同档次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内部退养”期间的退养费由本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由机关社保中心支付。
19、参保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份,为本单位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报备手续。需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应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20、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机关社保中心审核,报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参保单位应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养老保险费,养老金由机关社保中心支付。
21、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增拨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先清偿其所欠养老保险费。否则,机关社保中心不予支付新增的养老金。
22、认定离退休(职)人员的出生年月,原则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若居民身份证的记载时间与档案记载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招工(干)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入伍登记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23、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机关社保中心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也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对逾期不提供,又不申明事由的,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超过6个月不能提供证明的,机关社保中心会同参保单位查明情况,比照失踪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2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失踪)后30日内向机关社保中心申报,逾期不申报而领取的养老金按“冒领”养老金规定处理。
五、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问题。
25、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以及在机关社保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财政拔补经费或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人员流动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其余单位的人员流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即: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加上自1998年元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