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机关社保统筹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在农村插队劳动及上山下乡的时间。
10、用于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原在机关社保中心参保而没有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费的年限,不能作为计发补贴费的年限。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11、1993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6月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于2003年7月1日以后退休(含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基数×补缴比例×(180-实际缴费月数)。不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的,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漳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12、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际缴费满15年的,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13、2003年7月1日起,新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纳入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今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80-参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没有按规定补缴的人员,机关社保中心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14、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今后要求足额补缴时,必须补足未缴项目历年欠缴额,机关社保中心可办理足额补缴,但实行补收不补付。
15、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并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国家干部、聘用干部和固定职工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应实行补缴。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的月数。补缴当月工资基数低于市直上年度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市直上年度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
16、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非在编人员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单位与非在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能证明其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以非在编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起始时间作为其参保缴费时间。需要补缴的,其补缴标准为:补缴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时的缴费比例×补缴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