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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漳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从2003年7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个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调至4%,今后每两年提高2个百分点,直到提高至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退休时一次性退还的办法,退休时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80。
  4、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机关社保中心”)参保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按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8%;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按本人工资总额的7%,2004年1月1日起提高到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按《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二、关于部分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5、2003年6月底前在机关社保中心参保的以下单位和个人,自2003年7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⑴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
  ⑵档案寄存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⑶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
  ⑷成建制改为企业后的新增人员;
  ⑸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的新增人员。
  6、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可由机关社保中心或其委托代办机构继续经办。
  7、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单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退休费和其他补贴执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从改制的次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离休人员的待遇保持不变,其离休待遇调整仍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
  8、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在机关社保中心参保的人员,从2003年元月起其原在机关社保中心参保并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补贴费,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随同养老金一并计发。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的补贴费标准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120。
  9、符合下列条件的年限,也可按前款规定计发补贴费:
  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
  ⑵当地机关社保统筹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的连续工龄以及聘用制干部受聘期间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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