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漳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3〕61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漳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漳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112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以及省委办、省府办(转发《关于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的问题
1、从2003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为准,工资总额低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标准的,按核定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2、从2003年7月1日起,取消参保单位自行负担养老金的过渡办法。对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与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的比例达到135%及其以上的参保单位,仍按“双基数”缴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