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内的配套设施建设,补贴、调节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漳州市财政局定期检查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落实情况。不按规定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并补贴到位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不予享受缓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市级留成部分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政策。
七、实施存量用地限价委托交易制度。鼓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存量工业用地的转让。凡原土地使用者愿以市、县人民政府限定的工业用地价格,将其拥有的存量工业用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其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50%暂缓征收。
八、运用经济手段盘活闲置土地。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并重新出让。对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标准,将已缴纳的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予以退还,也可以按该闲置土地的取得和开发成本价予以收购储备。收购储备的土地优先用于工业项目。
九、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工业项目用地可实行短期限、附条件出让,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也可按年度分批缴交。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推行土地年租制,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创办工业企业。
十、促进集体工业用地的合理流转。要以我市作为国土资源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城市为契机,充分用足用活国土资源部赋予的优惠政策,加大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凡是使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在征得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可进入流转,流转的手续费和土地收益金减半征收。
十一、减少配套设施的用地成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道路设施用地,可以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取得。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绿地等配套设施用地可以采取租赁的办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