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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漳政〔2003〕综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市工业健康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精神,结合漳州实际,对全市工业项目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用地需求。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可以不受用地指标的限制。工业用地需求量大的县(市、区),如用地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由漳州市国土资源局给予调剂解决。
  二、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要确保项目用地。对选址合理的工业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重大、重点和急需的工业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依法申请局部调整,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实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由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基本农田项目储备库中给予调剂平衡,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需缴纳每亩300元的易地划补费。
  三、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为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成规模、上档次,要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运用地价杠杆促进工业项目落户开发区(工业园区),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在用地预审中降低门槛,享受地价优惠政策。
  四、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工业项目和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级留成20%和市级留成10%的部分可以缓交3年,3年后由所在地政府负责上缴。对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影响地价水平的主要收费项目给予减免,降低用地成本,具体减免的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五、实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政策。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新增耕地指标的20%(按照地方配套资金占总投入的比例)可以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置换。华安、平和县享受省政府确定的欠发达地区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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