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法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时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及责任条款,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工资支付情况;
5、及时处理劳动举报投诉和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突出事件。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
2、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进行“三同时”审核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卫生部门认定为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和劳动保护条件的企业,不予发照;已办照的,不予通过年检,并责令其办理变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九、市公安局
1、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工作,做好已登记、办证放射源用户的安全监督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放射源遗失或被盗事故。
十、市财政局
根据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十一、市总工会
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意识和能力。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市司法局
会同市卫生局制定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十三、市民政局
负责因职业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困难救济。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按县(市、区)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四、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