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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有关部门(团体)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7、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或转报审批,应将项目的有关文件抄送卫生部门备案;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不予批准开工;对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技术改造项目,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批准投入正式生产。
  2、配合卫生部门抓好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将职业病防治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在审批或转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将项目的有关文件抄送卫生部门备案;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不予组织可行性研究论证会和初步设计审查,不予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四、市建设局
  1、办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所辖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审批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审批或转报建设项目时,应将项目的有关文件抄送卫生部门备案。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病患者医疗保险相关办法。
  3、依法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特别是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劳动强度、身体健康等执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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