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有关部门(团体)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漳政〔2003〕综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漳州、常山、蓝田开发区:
现将《漳州市有关部门(团体)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漳州市有关部门(团体)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工作职责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漳州市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局
1、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日常工作。
2、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力度,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职业病健康监护等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三同时”审核管理工作。
5、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组织交流防护信息,提供技术服务,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系统。
6、会同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