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环保局应加大执法力度,负责监督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将产生的医疗垃圾交由医疗垃圾处置中心集中处置,对不执行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环卫部门:鉴于今后的医疗垃圾处置需利用九龙岭垃圾处理厂的部分设备共同完成,为实现规范管理,提高处置效率,由市环卫处作为“医疗垃圾处置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其施工建设及今后的运行管理。
(1)运行阶段管理:处置中心建设完成后负责今后的运营管理,处置中心须在收到中标通知后10日内申报成立漳州市医疗垃圾处置机构。市环卫处有权监督处置中心的运作,并可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及违约条款对医疗垃圾处置的检查结果定期、不定期检查,以书面方式通知处置中心,如果检查结果不合格,处置中心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若未能按有关处理技术要求处置医疗垃圾,经市环卫处催告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仍未整改,市环卫处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无偿收回处置中心投建的医疗垃圾处理中心的处理决定。
(2)建立合理收费制度:为保证医疗垃圾处置中心今后的正常运行费用,降低企业风险,实现政府承诺,市环卫处与各委托处置单位签订协议,确保能将处置费足额交付处置中心。为此市环卫处要配合物价部门建立一套合理的收费渠道,对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缴费任务的医疗机构,如超过时限20天,市环卫处有权要求处置中心停止对该医疗机构的服务,且联合卫生、环保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市环卫处还将配合卫生、环保部门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处置单位进行指导、督促实施,以保证处理技术符合要求,处理结果达标,规范、安全、高效地完成处置任务。环卫部门应保证从每床位的收费中支付部分的经费用于医疗废物回收袋、培训、管理等费用的开支。
三、处置单位:在2003年12月30日前中标企业必须投资建设完成医疗垃圾处置中心,并于2004年元月1日起投入运行。中标企业负责医疗垃圾处置中心的全部建设投资费用,并负责建成后的运营管理,运营期限为10年,10年后该医疗垃圾处置中心由政府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