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前置审批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联审等工作安排,严格按承诺时限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并联审批的要求,调整内部工作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内部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申请人要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表的提示,向牵头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牵头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材料。
第十条 牵头单位必须向申请人出具阶段审批总承诺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配合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现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必须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及时反馈牵头单位启动办理程序;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法受理的,应出具补充告知单,明确具体要求。
除告知单或补充告知单已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申请人提出其他材料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须经牵头单位和中心业务处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城市规划的;
(三)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四)故意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因政策调整或方案修改等原因终止审批的,审批单位应书面告知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牵头单位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终止审批的理由。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申请人,已办结的前置审批文件可先行发给申请人。
审批期间确因补交材料耽误时限的,审批时限可顺延,但需经牵头单位确认。
第十五条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补充材料。一般的补充材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修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审批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