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3〕综14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根据《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牵头单位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受理、在同一阶段内独立办结或联合会审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市区(不含蓝田、金峰开发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详见审批流程表)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各有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充分授权派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并启用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 规划部门不再直接进行±0.00验线,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无监理单位的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组织实施,并把验线结果同时报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立项审核阶段由市计委牵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核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图纸审核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
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查确定本阶段申报材料所应送达的单位、办结时限并告知申请人;
(二)通过计算机网络启动联办程序;
(三)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牵头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前置审批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时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交叉进行;
(四)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五)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审;
(六)确认因补充材料而延长的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