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新增存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的通知
(漳政〔2003〕综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开发区: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市政府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开发区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通知》(漳政〔2002〕综205号)进行了认真审查,决定将其中“审批项目”的第10项“新增存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收回,仍由原审批部门行使。据此,漳政〔2002〕综205号文赋予8个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权保留5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