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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管理制度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管理制度的通知
(漳政〔2003〕综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行政执法主体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必须合法。
  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组织。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职权进行审查,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
  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所属的从事行政执法行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禁止雇用或变相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审查关。各机关雇用或者变相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发给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但仍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二、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同时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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