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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致残的,由漳州市法医学联合鉴定小组按照国家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并经市委政法委确认后,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补偿金。1级伤残12万元,2级伤残10万元,3级伤残8万元,4级伤残6万元,5级伤残4万元。
  (四)政法干警致伤接受治疗且医疗总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不属于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医保中心、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委政法委审批后,其中的部分费用可从保障经费中酌情给予解决。
  第七条 给予符合第三条规定可享受保障金待遇的政法干警优抚慰问。优抚慰问标准:
  (一)政法干警牺牲或致残1-3级后,有子女在学的发给其子女助学金,标准为:小学阶段150O元;初中阶段1800元,高中阶段(中专)25O0元,大学专科阶段3500元,大学本科阶段5000元。上述标准随学业提高逐级领取。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以上的助学金。
  (二)政法干警牺牲后,每年发给遗属慰问金1OOO至200O元。
  (三)政法干警致残四级以上的,每年发给慰问金800至1200元。
  (四)政法干警负伤住院治疗的,视情发给慰问金400至800元。
  第八条 保障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本级政法系统在编人员数按每人每年20O元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管理,专款专用。如经费不足,由财政核补。
  第九条 保障金的审批程序:
  (一)政法干警伤亡后,其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委政法委政治部。
  (二)申领人身安全保障金由政法干警所在单位填写《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报市委政法委审批后,向市财政局办领有关补偿金。
  (三)申领子女助学金由政法干警所在单位填写《政法干警子女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附身份及在校证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签署审核后,报市委政法委审批。
  (四)政法干警牺牲后,其补偿金的受益人,按《继承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4年元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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