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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4〕综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漳州市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元月十六日

  漳州市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文)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及市委的《贯彻意见》中提出的“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国家安全局、市委政法委机关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保障金待遇:
  (一)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或报复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
  (二)因保卫或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
  (三)特殊情况,经市委政法委研究确认可享受保障金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因公负伤、致残(病)、牺牲,但不符合第三条有关规定的,除享受现行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外,由所在单位酌情从优。
  第五条 保障对象在保障范围内凭有效证件可在我市各医疗单位设立的“优先”窗口,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和注射等治疗;急诊时可采取先检查救治,后办理有关住院、缴费等手续。
  各医疗单位应为伤者提供最好的医疗条件,使政法干警得到及时医治。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可享受保障金待遇的政法干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享受现行规定各种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外,同时给予一次性补偿:
  (一)牺牲的,发给其亲属一次性补偿金13万元。
  (二)牺牲后又被追授荣誉称号、记功的,按下列标准增发补偿金:烈士和一、二级英模5万元,一等功3万元,二等功2万元,三等功1万元。同时被授予两项称号的,按最高等级称号增发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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