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经贸委
1、组织工业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降低能耗,确保创模指标“单位GDP能耗”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并提供近三年的单位GDP能耗相关资料。
2、加强对所属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确保所属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大于70%,无危险废物排放。
3、加强对所属工业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所属企业工业“三废”排放达标率100%。
4、负责白色污染治理、餐桌污染治理和含磷洗涤剂治理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
5、按照市创模办公室要求统计并提供相关项目环保投资数据和证明材料。
6、按照市创模办公室要求提供城市工业经济建设典型汇报材料。
六、市财政局
1、加大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投入,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保持大于1.5%。
2、保障创模业务经费,确保创模工作顺利开展。
七、市统计局
1、提供人均GDP、经济持续增长率、人口出生率三项指标的统计数据和证明材料。
2、负责联系市经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收集整理有关基础数据,提供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城市气化率四项指标的统计数据和证明材料。
3、提供近三年漳州市统计年鉴各一份。
4、调查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每年抽查城区人口的千分之一,并提供近三年的调查数据档案。
八、市计生委
控制人口出生率小于国家计划指标,按照市创模办公室要求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证明材料。
九、市编办
1、对漳州市及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机构与人员设置,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充实,以确保环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提供漳州市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的批复文件。
十、市水利局
1、大力开展河道清淤、清障、保洁等河道整治工作,开展三湘江等内河整治工作。按照市创模办公室要求提供环保投资有关材料和典型汇报材料。
2、协助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十一、市林业局
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确保全市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大于5%。按照市创模办公室要求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和典型汇报材料。
十二、市规划局
1、按照市创模办公室要求提供建成区面积,并负责解释。
2、按照市创模办公室要求提供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相关文本材料和图片说明。
3、按照市创模办公室要求提供漳州市城市规划典型汇报材料。
十三、市广电局
1、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加大对创模工作的宣传,提高市民对创模工作的知情率和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2、协助制作创模工作汇报VCD光盘。
十四、市教育局
1、在全市中小学普及环境保护教育,结合新课程改革,强化环境保护学科渗透,设立环境保护课程,提高学生环境意识;大力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2005年确保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率80%以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动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活动,并通过学生向社会家庭宣传创模工作,推动社会家庭共同参与,提高市民对创模工作的知情率和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十五、市公安局
1、继续加强机动车禁鸣和市区内禁放烟花爆竹及禁养畜禽的监督和管理。
2、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围绕降低交通噪声平均值开展一系列工作,确保交通干线平均值小于70分贝。
3、联合市环保局开展汽车尾气的年检和路检工作,并对不达标车辆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汽车尾气年检和路检工作指标达到“创模”要求。
4、国家总局来漳调研、检查和验收期间,加强视察线路交通管理,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十六、市交通局
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围绕降低交通噪声平均值开展工作,确保交通干线平均值小于70分贝。
十七、市旅游局
1、按市创模办要求提供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相关材料和典型材料。
2、协助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开展自然保护区创建工作,着重创建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并提供相关的批复文件;
3、国家总局来漳调研、检查和验收期间,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十八、市海洋与渔业局
1、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会同有关涉海部门搞好海洋生态保护,及时搞好大面积赤潮的监控工作,并注意掌握其变化动态。
2、配合国家总局对海洋渔业相关项目工程的调研工作。
十九、市工商局
1、根据市创模办的要求,配合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办做好创模公益广告宣传。
2、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创模”专项行动。
二十、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