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4〕综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于2004年2月16日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市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等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范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区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
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范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
第四条 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不仅应当符合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区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