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当前,要把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结合起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加强土地延包后续管理工作。对尚未落实二轮土地延包政策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尽快将土地承包政策真正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具体地块,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对已落实二轮土地延包政策的,要加强跟踪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继续健全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认真做好纠错补漏工作,尽早予以规范和完善;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切实遏制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象的发生。对未颁发经营权证书和签订承包合同的,坚决纠正违法行为,保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落实。
四、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各地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进行,坚持“五不准”:即不准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准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和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不准借流转之机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流转双方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土地流转工作,当前的重点是解决整顿“两田制” 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强行流转、截留流转金和流转合同不规范等问题。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多的乡(镇)村,要组织专门力量驻村帮助,限期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调研,及时掌握动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探索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乡镇经管站进行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试点,开展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等,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作用。
五、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重要职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司法部门要运用法律积极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省里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新发、换发或补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等工作,依法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