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

  (一)农产品行业协会应遵循的原则
  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产品行业协会要按照“自我管理、自求发展、自理会务、自筹会费”的原则,适应市场化要求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现有由政府职能部门发起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要逐步改为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购销大户自发组成,自主办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人、财、物和职能上与行业协会分开;新成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兼任农产品行业协会领导职务,对因特殊情况需兼任农产品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坚持行业代表性和会员广泛性的原则。农产品行业协会会员应以生产经营该行业农产品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购销大户等为主体,积极吸收涉农服务单位参加,打破部门、区域和所有制界限,把同行业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聚集起来,扩大覆盖面,使协会真正具有代表性和会员广泛性。
  立足实际,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组建协会,不搞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不硬性推广一种模式。要坚持体制和机制创新,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大胆探索和试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民办、灵活、多样化的特点和优势,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要做好引导工作,切实搞好规划服务,注意分工合作,避免在同一区域、同一产品里出现功能雷同、设置重复的农产品行业协会。
  (二)充分发挥行业农产品协会的职能作用
  信息咨询,培训推介。农产品行业协会通过建立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和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组织会员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行业培训,帮助会员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和教育会员守法经营,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树立诚信意识,开展平等竞争;组织市场拓展,产品展示,开展国内外交流和合作。
  行业代表,沟通反馈。农产品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制定经济政策和地方性规章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本行业重大事项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行业自律,协调服务。农产品行业协会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负责产品质量标准的认定和监督,负责参与产品品牌的申报和认定工作;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根据需要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也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