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

  3、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生产者,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的,对其所得按规定征、免所得税。专业合作社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
  4、专业合作社在贷款、税收等方面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漳委发[2003]9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从事与城镇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产品生产的,应纳入各地的“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5、农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垦荒地,按照国家农业税收有关政策,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
  6、依托经济基础较差的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的,经有权机关审批,可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7、专业合作社围绕社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视作农户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
  8、继续开通绿色通道,为农民直接进入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减轻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和市场销售压力。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兴建各类市场、销售网点、门市,各地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在土地审批上予以优先安排。发挥专业合作社的窗口作用,建立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扩大合作社产品市场代理,逐步在全国其它城市建立销售窗口,为合作社直接与消费者见面创造条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农村合作组织”类别,及时受理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10、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害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收费、 乱集资,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强行扣抵其各种税、费。
  二、积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中介、教研的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服务企业和农民为宗旨,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发展促调整,以改革促提高,力争用三、五年或稍长点的时间,基本形成具有漳州特色,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体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