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
(漳政〔2004〕综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阶段创新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推动下,一批群众基础好,凝聚力强,发展势头良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正逐步形成,并发挥其联结农户、企业、政府的桥梁作用。但也应看到,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运作不规范、组织结构不稳定,农产品行业协会数量少、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行政依附性强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三农”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重引导,少干预,多服务,为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快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现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政府闽政[2004]1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农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以及相关单位,根据自愿互利原则,以自己的劳动、技术或生产资料,联合进行专业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其股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可以参照供销合作社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社关系到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是一件新生事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严格按合作制原则来规范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力争经过三、五年的努力,在大宗农产品比较集中的村、镇(乡)形成一批覆盖面宽、功能齐全、效益好的专业合作社。
(一)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
自愿原则。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凡承认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按章程规定缴纳股金和产品,都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农村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都可入股成为集体社员。社员可以用现金入股,以实物折价入股,也可以技术入股。
民主原则。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理、监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农民代表在理、监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需占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