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4〕综91号)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蓝田工业开发区:
《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第11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改革城市垃圾处理运营方式,规范现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项目,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芗城区、龙文区城区环卫部门服务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及营运车辆、营业场所等,均须按照本暂行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漳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确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用于芗城、龙文两区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运营开支。道路的清扫保洁、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专项建设、垃圾处理场的还贷、折旧、付息等费用暂由政府承担。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征收标准:
芗城区、龙文区城区范围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居民,按每户每月8元计征,实行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且已交物业管理费的城市居民,按每户每月7元计征。
(二)单位征收标准(由单位承担,统一支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职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计征;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按在册施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标准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