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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漳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漳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4〕156号)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漳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日

漳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提高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建立医疗基金长效平稳机制,特制定计提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的设立
  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是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专项用于化解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出现的风险而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
  二、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的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10%提取,分季计提,列“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支出户分别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的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的使用
  当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动用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
  1、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
  2、年度终了时,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率低于5%。
  五、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的支出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支出严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1、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或年度终了时,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率低于5%时,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用款报告。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后,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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