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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
  (三)不乱倒垃圾、污物,不乱焚烧垃圾;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在公路、河道两旁等公共场所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土头等;
  (六)不做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并建立、健全卫生长效机制,完善自我监督体系。
  第十五条 每年4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月。在爱国卫生月期间,着重解决爱国卫生难点、热点及当地突击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应按照建设部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城镇要求,把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规划,提高卫生工作总体水平。
  第十七条 加强环卫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改革旧的管理工作模式,推进市场运作机制,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八条 县(市、区)应当积极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活动,按期达到创建目标。积极开展卫生单位、卫生之家评选活动。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歌舞厅、汽车站、火车站等应设吸烟室;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严禁中小学生、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单位,市、县(市、区)爱卫会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予以公开批评。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单位,发现卫生质量明显下降或回潮现象,由授予先进称号的爱卫会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卫生单位每两年复评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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