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具体要求为:
(一)环境卫生:城区全面推广垃圾袋装、密闭收集、密闭运输、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农村垃圾定点堆放、定期清理、无害化处理;下水道、排水沟畅通,无积水现象;主干道和背街小巷整洁卫生;城区禁养家禽家畜,农村实行圈养;无违章搭盖;城区公厕建成二类以上并卫生符合要求,农村公厕逐步改造成三格式或沼气式无害化厕所,卫生清洁。
(二)室内卫生:地面、墙面、天花板、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杂物;办公用品、家庭器具摆放整齐、无灰尘;卫生工具配备齐全;厕所整洁,无臭味、无蝇蛆。
(三)食品卫生:内外环境整洁,无蝇、无蟑螂,有专用消毒设备,生熟品分开,四防(防鼠、防蝇、防尘、防霉)设施齐全;无霉变或过期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有卫生制度。
(四)公共场所卫生:室内外卫生整洁。旅店业有专业消毒间,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清洁卫生,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理发美容店通风好,用具清洁,做到一客一消毒;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室)客用毛巾、衣裤、茶具、拖鞋整洁,一客一换一消毒;歌舞厅有机械通风装置且运行正常,设有吸烟室,厕所洁净。
(五)灭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坚持环境治理与化学防治并重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定期消杀,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符合国家和全国爱卫会有关规定,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六)门前三包: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做好门前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重点是:城镇要加强环境卫生、交通秩序、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娱乐场所的“五项管理”,重点整治卫生死角、占道经营、违章搭盖、车辆乱停放、乱摆摊设点、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等;农村重点整治房前屋后乱堆放乱倒垃圾、杂土、杂物等,清理污水沟、死水潭、改造旱厕,以及省道、县道、镇道、村道两旁和溪流水渠边垃圾堆清理整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所在区域内的单位、物业管理机构和个人应按要求参加以上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大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