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4〕综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漳州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
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本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包括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健康教育、灭除“四害”等内容。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要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卫生、建设、环保、农业、教育、工商、交通、水利、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各司其职,完成各自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动员全社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八条 我市的爱国卫生工作目标是: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健康教育,增强每个公民大卫生意识,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其孳生场所,切断疾病传染源,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人居和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