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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灭除四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室内除四害工作由房屋使用人负责。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 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用地,除四害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二)各类企业及其生产、经营、加工、仓储场所由生产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建筑工地,在建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待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内河除四害责任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除害防病宣传。
  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经常性的除四害活动,并按照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统一开展的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采取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除四害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伪劣的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除四害药品和器械。
  第二十二条 从事杀鼠剂经营的单位应当取得经营资格。经营资格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爱国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核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应当报爱国卫生主管部门登记核准。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4名以上操作人员,有除四害药品、器械专用储存场所,提供除四害服务时应当使用除四害专业药品、器械,按照技术规范消杀四害。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季度将提供专业服务的对象、消杀四害方案和消杀情况报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经爱国卫生主管部门登记核准,除四害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考核合格后20日内核发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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