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单位、各住户应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死禽,严禁随地倾倒、堆放。易招致和孳生苍蝇的行业、场所,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应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宾馆、旅店、饮食品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要达到无蝇的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各住户应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宾馆、旅店、饮食品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要达到无蟑螂标准。
第十一条 城区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二次、农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统一的除四害活动。
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整治、消除四害孳生地等除四害活动。
第十二条 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除四害宣传,部署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区灭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两侧和居民区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除四害工作,采取场地硬底化、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定期清洗、消杀等除四害措施。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除四害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管理内容。依照《
食品卫生法》对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蝇、防鼠设施或者四害密度超过法定标准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工地除四害纳入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内容。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采取四害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开展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具备条件的镇、村统一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和菜地堆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