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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灭除四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灭除四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4〕综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灭除四害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漳州市灭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以下统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对除四害措施进行科学指导。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分工共同承担除四害管理职责,并监督所属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除四害工作以预防为主,实施以环境治理为重点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除四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除四害活动。
  第六条 灭除四害工作要采取净化环境,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要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各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食品、饮食、仓库等特殊行业应有更加严密的防鼠设施,加强防范。应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任何单位和场所都要达到国家灭鼠先进单位的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各住户应彻底整治所辖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并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积水中不得孳生三龄以上的蚊孑孓和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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