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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组织、宣传、计划、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
  4、发挥各级计生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计生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及时调整、充实组成人员,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计生领导小组会议,分析人口形势,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组织工作督查,促进工作落实。
  5、推动相关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计划生育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参与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广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舆论氛围;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要设置人口理论课程,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知识讲座或课程;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各级财政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6、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要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选好配强各级计划生育机构的领导班子和一把手。要重视做好干部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解决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服务好的问题。
  7、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要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纳入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管理和服务范围,与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要进一步健全办证、验证制度,建立和完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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