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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漳政〔2004〕综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 、常山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在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加快建立 “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要求。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在建立新的工作机制方面进行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取得初步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制定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建立依法管理新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和服务。
  1、各级政府及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和公开执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事,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同时,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行政。
  2、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者执行公务的正当权利,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的案件。
  3、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自觉性。
  4、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和过错追究制,严格执行“七不准”,杜绝行政侵权行为或恶性案件的发生。严肃处理有法不依、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人员。
  5、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一整套与实际相吻合、与职责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使人口与计生工作步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6、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办事时效和结果。建立健全举报、监督、查处制度,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禁止“暗箱操作”,杜绝执法中消极腐败问题的发生。公示、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定时、定点、真实。
  7、建立科学、严格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在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处理以及复议、应诉等各个环节要依照法定程序,做到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执法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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