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漳州市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4〕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
市公安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漳州市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漳州市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
市城乡规划局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为了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和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转发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闽公通〔2004〕219号)文件精神,解决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滞后于经济建设发展状况,顺利完成全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提高城镇抵御火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
消防法》、《
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和专家组。各城市、小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应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各县、市(区)公安、发展计划、建设、规划、财政、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确保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达到有关建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