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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8、鼓励村办经济实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经济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按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将本村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或征用为国有建设土地,用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引导被征地的村集体、村民自筹资金,量力而行地建设与城市新区、工业集中区相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商业网点、特色市场等,通过房屋租赁、开店从事服务业,取得稳定的收入。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实行合股、合作等形式,就近办厂或创办经济实体,切实解决长远生计问题。
  四、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9、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可先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方式;有条件也可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办法;部份经济较发达的地方,甚至还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10、落实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90%(含90%)、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农户,纳入(或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应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60%(含60%)符合现行农村低保条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县(市、区)、乡镇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标准。上述实行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办法自2005年元月起执行,此前被征地比例超过60%的农户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应列为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现行省、市低保政策的规定筹集。市、县两级财政必须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以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安全运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做好实施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政策衔接的需要,妥善处理好原被征地农民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农业、公安、建设、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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