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的产权人;没有条件置换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应按不少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即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
5、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各县(市、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发放给农民。对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国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三、大力促进就业和不断完善配套政策
6、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的种养能手通过土地流转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服务机制,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推介,无偿代办有关劳动登记管理手续。企业录用农民工的,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就业培训费。各县(市、区)要加强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工作,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农办为主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民与本县(市、区)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劳动力供需对接。深入开展被征地农民“一户一就业”活动,引导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在城镇新区内申请参加绿化养护、道路保洁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企业,应招收40%以上的当地农民工。
7、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和被征地农民身份转换。市、县城区和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大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原村集体资产要优先用于解决村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养老和医疗保险以及支持村民自谋职业等。对全部土地被征的农民,应一次性办理农转非。他们在教育、就业、兵役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撤村建居集体资产未处置前,继续享有原村(组)集体资产的权益和可分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