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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通知

  (二)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级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系统设立。
  (三)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局在编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决算时,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历年滚存结余除预留征收工伤保险费三个月的额度做为周转金外,余下部分转为储备金。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四)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向省级上解调剂金、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向市级上解调剂金。向省级上解调剂金由各县(市、区)按规定额度缴汇市级,由市级统一向省级上解。
  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收支缺口的适当调剂,各县(市、区)在完成上级下达收缴任务的情况下,年度内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动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后仍不足以支付时,缺口基金市级调剂50%,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
  (五)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做好本级工伤保险业务同时,还应承担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的具体指导;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收支业务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从2005年起,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所需管理服务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鉴定工作量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后通知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报本单位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预、决算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报本单位所需工伤管理服务经费预、决算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具体规定按照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卫生局、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漳劳社[2004]21号)执行。行业类别难以界定的,参照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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