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十五)依法理顺中小学教师与校长管理体制。贯彻执行《
教师法》、《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调整省委教育工委职能加强和改进我省学校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理顺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管理体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名、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培训交流,完善校长负责制。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
(十六)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根据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农村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省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核定办法,做好编制核定工作。同时,要根据农村中小学点多面广,生源较分散的具体情况,在教职工编制上适当有所倾斜。农村中小学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积极引导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改变教师城乡分布不合理的状况,鼓励和吸引师范类毕业生及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十七)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妥善解决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建立教师师德、业务定期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选聘和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十八)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大农村教师的培养力度。启动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新课程教师培训工程”。积极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农村教师全员培训。各地要切实保障农村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县(市、区)按教师年工资总额的1.5%核拨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进一步做好多渠道筹资工作,保证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