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县(市、区)计生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市计生委对各县(市、区)计生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按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6、县(市、区)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奖励扶助工作正式启动之后,县(市、区)计生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1、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奖励扶助金由县以上(含县)财政承担。省财政负担80%,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不得分摊到乡镇。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及时兑付。
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由市、县、乡负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市级主要负担奖励扶助工作的宣传教育、个案信息管理、培训、调查、入户宣传资料印刷等工作经费;县、乡两级主要负担本级奖励扶助工作的调查取证、申报审批、宣传培训、个案信息录入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经费。各级计生部门必须本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人帐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银行、信用联社等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二次,一般于每年的7月和12月各发一次。
3、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在县级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帐户;将建立个人帐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