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3)关于死亡子女数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子女已经结婚生育,因故死亡,不能作为死亡的子女数扣除。
(4)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包括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之和。
5、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1)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关于年龄时间的计算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6、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户籍的迁移变动
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实施后,户口由城镇居民迁移或改变为农村居民的,不享受当地奖励扶助政策。户口从外省农村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者,凡因国家政策规定移民迁入的(如三峡移民),可享受当地的奖励扶助政策;其它原因的,须居住满五年后才能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奖励扶助。奖励扶助对象因再婚、再生育、户籍变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月份起停止奖励扶助。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七天,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复印件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计生局。
4、县(市、区)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市、区)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7月15日前将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县(市、区)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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