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期间结婚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依据,即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原则。生育第三孩者,不论现存子女多少,不属奖励扶助对象。
③1984年11月1日至1988年6月30日
该期间结婚生育的夫妻,以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为依据,即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④1988年7月1日至今
1988年7月1日《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为《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除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生育第二胎的间隔期为四年。1988年7月1日至今结婚生育的夫妻,以该规定为依据。
(2)关于早婚早育政策的界定
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凡在此之前生育一个子女,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凡在此之后生育一个子女,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还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3)关于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
以1988年7月1日《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视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在此之后生育第二胎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达到生育间隔,但生育一女夫妇未达间隔期生育第二胎为女孩的,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的还须落实绝育措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4)关于收养问题
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
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关于子女数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2)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