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准
奖励扶助金标准:按每年每人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2005年1月)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统一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信用联社等有资质的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奖励扶助制度的运行方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认定。
“农村居民户口”系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本人及配偶的户口必须均为农业户口或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认定其为农业户口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现仍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应具备:国家未予以安排就业;历史遗留的没有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对象。
凡丧偶的,均以本人现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不论原配偶为何种户口。
夫妻中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1)关于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①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
该期间结婚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依据向前追溯。
②1979年6月1日至198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