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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蓝田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市计生委、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漳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大举措。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我市建设海峡西岸生态工贸港口城市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
  (一)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
  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内容
  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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