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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六)建立粮食安全长效机制,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系统。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一定的粮食自给率;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应急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并做好有关信息通报,稳定市内粮食的供给;从发展粮食市场体系等方面着手,建立起我市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从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入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将粮食安全预警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适当加以安排。
  (七)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逐步实现依法管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组织学习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各地粮食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粮食经营户学习国家有关粮食政策、法规和规定,自觉地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管好我市各级储备粮。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继续加强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全责。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工作省市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首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主要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三是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四是建立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管好粮食储备;五是确保应急粮食种子储备规模的落实;六是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自筹到位;七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八是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为落实好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从2005年起,市政府将向各县(市、区)政府下达粮食工作责任状,并建立粮食工作考核制度,主要考核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储备、粮食种子储备、粮食风险基金、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粮食市场稳定等项指标。
  (三)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服务对象,要由过去的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全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粮食市场主体;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重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和服务;管理目标由过去的粮食购销调存转变为确保我市粮食安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执法的职责,更新观念,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切实履行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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