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定岗定员,人员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妥善解决“老人”问题。1998年以来,我市粮食系统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抓好人员下岗分流工作,真正做到定岗定员。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继续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军粮供应企业,下同)以前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尚拖欠的部分资金以及继续分流富余人员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一次性预留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资金。其不足部分以及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解除劳动关系的适当补助,在粮食风险基金有节余的情况下,按照财政部《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4〕75号)的规定,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审定后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六)妥善解决企业已处理完“老粮”的遗留问题。我市国有粮食企业以往库存的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老粮”已经基本处理完毕,但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
(七)妥善处理“老账”问题。对中央核复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的粮食财务挂账,有财力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市县,可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具体还款承诺,在上报省、市政府转报财政部并签订还款承诺责任书后,在现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挂账总额内,对各县(市、区)政府承诺消化的本金挂账,在消化期内,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余的继续挂账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挂账利息继续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对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粮食企业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审计、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清理,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具体清理审核办法另行下达)。凡经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并由同级政府统筹资金逐步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偿还。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我市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