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在充分发挥市场 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在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根据省政府(闽政〔2004〕26号)文要求,当省政府决定对籼稻订单收购实行最低收购价时,我市各级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二)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根据国务院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精神,我市从2004年起,各级政府按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订单数量挂钩的办法对出售订单粮食的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落实到售粮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出售订单粮食的农民的直接补贴(种子补贴按政策从农业发展基金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要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五、进一步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各级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各级储备粮所需资金,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各级人民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军粮定点加工企业以及其它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我市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继续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关键作用。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积极探索和采取改组联合、股份合作、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储备与经营业务分开之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抓紧重组,调整经营思路,可以组建股份制的粮食购销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培育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所有制的综合性骨干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所有历史财务挂账,经清理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在清理工作中,要妥善落实银行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