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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规范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坚持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户,须符合规定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承担粮食收购方面应尽的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户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规范粮食批发、加工、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加工、零售的经营户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所有的粮食批发、加工经营户、骨干粮店、经营粮食的连锁超市,粮食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在异常情况下粮食库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储存、加工、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必须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也不得垄断或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闽政[2004]26号),要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在政府粮食安全预警应急系统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当市场粮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格查处超范围经营、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合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活动中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卫生的检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三)加强粮油质量监管,确保粮食产品安全。
  要加强粮食质检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充实机构和人员,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加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投入,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要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粮食、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严格卫生许可制度,确保粮油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直接补贴机制,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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