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与粮食主产省的粮食合作,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要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以技术为依托,以品牌为支撑,通过工商联合联营和“公司+基地+农户+科技”等经营模式,大力发展产、供、销一条龙,科、工、贸一体化的粮食产业化经营。各县(市、区)要培植1-2家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全市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粮食主产省在我市设立的粮食经营企业,与我市粮食企业同样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及粮行米市发展、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流通现代化、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有关优惠政策。粮食主产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市投资创办的粮食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企业,可参加福建省及漳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粮食产销协作要突出抓好 “引粮入漳”、“引企进漳”、“引资到漳”工作,探索开展国家、省级储备粮的委托代购、代储业务;加强与省际间粮食骨干企业的合作,市、县财政每年要适当安排省际间产销协作工作经费。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仓储优势,大力扶持民营粮食企业发展,搞好服务。
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关键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各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仓储等方面的优势,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增强竞争力,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在粮食收购、掌握粮源、保障市场供应和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各级政府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在政策上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加大对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80号)的相关政策措施,尤其是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对我市粮行米市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粮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粮行米市在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服务,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漳州市粮食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粮食产、购、加、销、信息、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 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粮食市场有序运行。